林春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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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140号案件名称
林春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林春晓;老乡鸡(上海)餐饮有限公司杨浦淞沪路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140号原告:林春晓,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被告:老乡鸡(上海)餐饮有限公司杨浦淞沪路店,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XXX号地下一层1059室。负责人:束小龙。原告林春晓与被告老乡鸡(上海)餐饮有限公司杨浦淞沪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晓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张雯琳法官助理 卞姝琪书 记 员 何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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