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宗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921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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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执567号案件名称
蓝宗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蓝宗焕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921执567号蓝宗焕:蓝宗焕犯盗窃罪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92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蓝宗焕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属已代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桂0921执567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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