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学、郁海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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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2039号案件名称
孙学、郁海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学;郁海贤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2039号原告:孙学,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郁海贤,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孙学与被告郁海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孙学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学撤回对被告郁海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孙学负担。 审判员 刘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焕焕书记员 冯文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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