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运太与郭长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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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450号案件名称
迟运太与郭长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迟运太;郭长江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450号原告:迟运太,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郭长江,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迟运太与被告郭长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迟运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迟运太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聂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鹏飞书 记 员 孙婉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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