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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金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罕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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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905号
  • 案件名称

    瓦房店金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罕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瓦房店金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罕王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金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马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帅,该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郑州罕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吴红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金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罕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19)辽0281民初7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州罕王贸易有限公司欠货款557269.00元及利息……”郑州罕王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瓦房店金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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