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泽凡、尹志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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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304号案件名称
殷泽凡、尹志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殷泽凡;尹志勇;鲁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304号申请执行人:殷泽凡,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尹志勇,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鲁来,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殷泽凡与被执行人尹志勇、鲁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85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及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等财产情况,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21)湘0182执33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33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学审判员 陈卫卫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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