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3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360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李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4325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执2360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也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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