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静、刘建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恢8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恢887号案件名称
袁静、刘建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袁静;刘建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恢887号申请执行人:袁静,男,1972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刘建春,男,1969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8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静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建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袁静与被执行人刘建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2执恢8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丁 梅审判员 刘孟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解盼盼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360号 下一篇 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胡国亭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2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