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千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刘晨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8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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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8824号案件名称
上海千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刘晨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千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晨案件缘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2民终88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千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袁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晨,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上海千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晨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千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的工资标准为4,000元,剩余的6,000元为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补贴。被上诉人的工资一直是通过上诉人账户支付给的,具体金额是根据实际出勤计算后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得出的。老板娘陈怡个人账户支出的金额是由陈怡个人意志决定的情谊行为,无固定公式,与绩效无关。且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为4,000元,此为双方签章确认,协商一致的结果。至于连续三月的流水记录月度总和为10,000元是老板娘陈怡授意单位暂时提高工资标准,是对于临产员工的关怀,也是希望被上诉人产后能够考虑继续回上诉人工作。刘晨未作书面答辩。上海千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同意支付被上诉人刘晨生育津贴差额20,228元。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千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晨生育津贴差额20,22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并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主要争议在于被上诉人产假前的月工资标准。对此双方在审理期间陈述不一,并分别提供了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形认定被上诉人的月工资为1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虽称被上诉人月工资为4,000元,但对公司老板娘陈怡支付的款项以及公司人事发送给被上诉人的工资结算内容未能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本院对此难以采信。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月工资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的差额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千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邬 梅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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