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臻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47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4730号案件名称
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臻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臻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73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秦四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璐,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臻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周莹莹,职务不详。解除保全申请人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臻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沪0104民初24730号民事裁定书,并对上海臻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海臻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2,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伟书记员 林天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谭国卿、黄建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02执553号之二 下一篇 宽甸满族自治县农业新技术开发服务中心民乐农资商店、陈树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