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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国卿、黄建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02执55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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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02执55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谭国卿、黄建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谭国卿;黄建凤;苗金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02执5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国卿,男,汉族,1952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黄建凤,女,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苗金锋,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谭国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建凤、苗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02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管、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智人民陪审员 杨 雪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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