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国卿、黄建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02执55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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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02执553号之二案件名称
谭国卿、黄建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谭国卿;黄建凤;苗金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02执5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国卿,男,汉族,1952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黄建凤,女,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苗金锋,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谭国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建凤、苗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02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管、住房公积金、保险、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智人民陪审员 杨 雪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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