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保海、占祥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22执1300号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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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执1300号之二十四案件名称
温保海、占祥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枞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温保海;占祥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22执1300号之二十四申请执行人:温保海,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玉,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占祥牛,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温保海与占祥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7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2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已予以冻结并扣划157.16元,无工商、税务等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会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暂时无法联系。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842.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新辉审判员 尹冬壮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韵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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