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俭、高卓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98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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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98号之七案件名称
王俭、高卓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俭;高卓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9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王俭,男,1979年4月4日,汉族,农民,住义县聚粮屯镇孟家屯村。被执行人:高卓,男,1981年0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聚粮屯满族乡邵家屯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81071324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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