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承彦、谭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25民初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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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5民初1607号案件名称
陆承彦、谭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陆承彦;谭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25民初1607号原告:陆承彦,男,,汉族,住融水县。被告:谭波,男,壮族,现住柳州市柳南区。原告陆承彦与被告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承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承彦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8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刘琼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廖紫眉书 记 员 黄粲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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