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庚、胡文朗等马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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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313号案件名称
张家庚、胡文朗等马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家庚;胡文朗;马云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庚,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胡文朗,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马云,男,汉族,其他不详。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张家庚与被执行人胡文朗、马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2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彦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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