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家庚、胡文朗等马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313号
  • 案件名称

    张家庚、胡文朗等马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家庚;胡文朗;马云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庚,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胡文朗,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马云,男,汉族,其他不详。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张家庚与被执行人胡文朗、马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2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彦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