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川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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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212号案件名称
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川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川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12号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芳泽园3号4-5-2。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余市川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平。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川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30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川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马世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骐书 记 员 郎玉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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