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起、张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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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21号案件名称
刘立起、张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立起;张海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21号原告:刘立起,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张海泉,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刘立起与张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立起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立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立起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聂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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