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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起、张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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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21号
  • 案件名称

    刘立起、张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立起;张海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21号原告:刘立起,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张海泉,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刘立起与张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刘立起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立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立起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聂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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