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鑫、秦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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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690号案件名称
周某鑫、秦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某鑫;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690号原告:周某鑫,女,1992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被告:秦某,男,1989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西段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121511392M。负责人:解宜钧,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周某鑫与被告秦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周某鑫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鑫负担。审 判 员 巴险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马思雨书 记 员 周 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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