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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丁振东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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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28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丁振东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丁振东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法定代表人:庄国栋。被执行人:丁振东,男,1979年11月0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丁振东侵权及其他民事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振东已履行(2019)辽0203民初279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振东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海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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