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与李世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247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24732号案件名称
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与李世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李世敏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4732号 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聚业一路8号B幢三层自编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T5UG90。 负责人:刘牧凡。 被告:李世敏,男,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与被告李世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章平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雪宇书 记 员 杨小梅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长山、国有清原满族自治县城郊林场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582号 下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丁振东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