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聪、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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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757号案件名称
彭聪、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彭聪;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757号 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0T26N。法定代表人:张玉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洁,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正玉,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聪,男,199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郭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 官 助 理 周 莹书 记 员 郭 娟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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