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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聪、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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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757号
  • 案件名称

    彭聪、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彭聪;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757号 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0T26N。法定代表人:张玉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洁,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正玉,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聪,男,199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郭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 官 助 理  周 莹书  记  员   郭 娟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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