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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市人民法院、凌茂时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81执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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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381执235号
  • 案件名称

    合山市人民法院、凌茂时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合山市人民法院;凌茂时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3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合山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八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罗友才。被执行人凌茂时,男,1990年01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申请执行人合山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凌茂时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3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凌茂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7月8日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在本案应承担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凌茂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于宁审 判 员 罗宝龙审 判 员 陈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兰定城书 记 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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