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旭与北京中税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1民申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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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申45号案件名称
贾明旭与北京中税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贾明旭;北京中税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贾明旭,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北京中税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9层1902室。法定代表人:孙士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鹏,男,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贾明旭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税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税税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0101民初110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明旭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一直未签订劳务合同,不断用欺骗手段非法用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故申请人坚决不予接受原判决的175元,要求撤销(2021)京0101民初11096号民事判决书。中税税务公司发表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准确,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用欺骗手段非法用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认可原审判决结果,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贾明旭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贾明旭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明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益岚审 判 员 许国林审 判 员 马晓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晓明书 记 员 王晓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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