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崔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17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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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1774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崔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崔克明;张丽颖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1774号之二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3892775D。负责人:程清亮,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曼,系北京大成(沈阳)律所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崔克明,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被申请人:张丽颖,女,1973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崔克明、张丽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克明、张丽颖名下银行存款15866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辽0102民初117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崔克明、张丽颖名下银行存款15866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依据此裁定,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崔克明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筑面积67.04平方米的房产一处。现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崔克明、张丽颖名下存款158661.08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克明、张丽颖名下存款158661.08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雷中贤人民陪审员 张誉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金 婉书 记 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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