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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岳阳分中心、苏爱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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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092号
  •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岳阳分中心、苏爱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岳阳分中心;苏爱山;李三霞;周前锋;胡红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092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岳阳分中心,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肖智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武,湖南昂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爱山,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国,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三霞,女,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周前锋,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胡红霞,女,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岳阳分中心诉被告苏爱山、李三霞、周前锋、胡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9日,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岳阳分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岳阳分中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岳阳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卫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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