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咸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3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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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3051号案件名称
醴陵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咸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醴陵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咸武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3051号原告:醴陵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姜湾上正街155号。法定代表人:李栋,总经理。被告:赖咸武。原告醴陵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咸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醴陵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醴陵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醴陵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 宏书 记 员 张小平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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