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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与龚秀珍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8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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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8739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与龚秀珍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龚秀珍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2民终8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友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熔,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秀珍,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峰,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秀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事实和理由:一、保洁外包后,保洁团队由上诉人委派本公司员工负责管理;二、被上诉人担任原保洁部门主管,继续负责管理外包团队;三、被上诉人系因自身原因主动向上诉人提出离职。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龚秀珍未作书面答辩。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龚秀珍2020年9月工资4,179元、2020年10月工资3,941元;2、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龚秀珍经济补偿金6,915.75元。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龚秀珍2020年1月、3月、6月、7月、9月、10月工资差额30,544.46元(税后);二、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龚秀珍经济补偿金6,915.75元;三、龚秀珍要求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报销款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并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主要争议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根据上诉人陈述其于2020年9月底将保洁外包,被上诉人在离职交接表上载明离职类别:因为保结外包,故被上诉人称上诉人先行提出解除,双方协商同意的主张可以采信。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因自身原因主动向上诉人提出离职遭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也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邬 梅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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