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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曾菊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知民初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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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知民初158号
  • 案件名称

    景德镇陶瓷协会、曾菊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景德镇陶瓷协会;曾菊香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58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菊香,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11MA4LYMUK3A。经营者:曾菊香。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曾菊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曾菊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其预交550元,多交的52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石 峰审 判 员  吴圣岩人民陪审员  刘昆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苏 洁书 记 员  曹琼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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