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辉与上海朗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9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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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9137号案件名称
林志辉与上海朗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林志辉;上海朗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9137号申请执行人:林志辉,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朗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春霞。林志辉与上海朗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151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朗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林志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8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上海朗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有结果。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朗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胡汇哲审判员 金联涌书记员 胡 德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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