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张某5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6民初4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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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民初4722号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5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某1;张某5;张某4;张某3;张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6民初4722号原告:张某1,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张某2,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张某3,女,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张某4,男,194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张某5,女,194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蒋佳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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