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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5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6民初4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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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民初472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5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1;张某5;张某4;张某3;张某2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6民初4722号原告:张某1,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张某2,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张某3,女,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张某4,男,194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张某5,女,194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蒋佳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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