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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英宝、张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857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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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857号之七
  • 案件名称

    康英宝、张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康英宝;张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85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康英宝,男,1970年生,汉族,住铁岭县。被执行人:张业,男,汉族,1969年生,住沈阳市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业在中国工商银行33×××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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