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宜兴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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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646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宜兴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宜兴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香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64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宜兴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许顺桐。被执行人:王俊香,女,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宜兴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俊香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04)辰民初字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俊香每月有不定数额退休金,请求以被执行人退休金抵偿其在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对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将此期间作为双方执行和解履行期间,在此期间内保留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3执恢64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在和解履行期间内将执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论书 记 员 李 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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