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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先与袁德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5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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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5875号
  • 案件名称

    王明先与袁德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明先;袁德邓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5875号     原告:王明先,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德邓,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王明先诉被告袁德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明先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7.47元,由原告王明先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哿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成艺-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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