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先与袁德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58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5875号案件名称
王明先与袁德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明先;袁德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5875号 原告:王明先,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德邓,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王明先诉被告袁德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明先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7.47元,由原告王明先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哿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成艺-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