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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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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681号
  •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二段28-1号。负责人:卢冶,行长。被执行人: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二其营子村。法定代表人:朱建伟,经理。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二其营子村。法定代表人:杨明,厂长。朱建伟,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81号楼2单元402室。杨明,男性,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二其营子村八组57号。本院在执行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与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普通合伙)、朱建伟、杨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国辉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宋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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