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根与卢延书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恢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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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恢390号案件名称
周义根与卢延书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义根;卢延书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恢390号 申请执行人:周义根,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卢延书,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周义根与卢延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渝0236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延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义根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2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对被执行人卢延书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网络查询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部门,在另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卢延书配偶李俊德名下的房屋,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卢延书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卢延书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并查询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卢延书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延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政清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费明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余剑雪 书 记 员 周 婧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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