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艾尼江·海比布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2民初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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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22民初249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艾尼江·海比布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鄯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艾尼江·海比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2122民初24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新城路2461号。法定代表人:蒋强,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克然木·色提尼亚孜,男,维吾尔族,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艾尼江·海比布,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城镇铁提尔村2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与被告艾尼江·海比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芳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记员 褚昊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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