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于训诂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初1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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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初1579号案件名称
王敏、于训诂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敏;于训诂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初1579号原告:王敏,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桐,系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训诂,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峰,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敏与被告于训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于军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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