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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于训诂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初1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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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初1579号
  • 案件名称

    王敏、于训诂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敏;于训诂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初1579号原告:王敏,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桐,系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训诂,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峰,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敏与被告于训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于军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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