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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张可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2执3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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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执377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张可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张可可;阜阳市睿华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2执37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人民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62497F。法定代表人:马晓峰被执行人:张可可,男性,1990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阜阳市睿华商贸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108号丝绸厂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0159790M。法定代表人:孙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222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4.2021年9月3日,本院约谈了委托代理人并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除扣划少量存款外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222执377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杰审判员 徐卫东审判员 左轩翥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杨迪书记员韩雨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2执37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人民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62497F。法定代表人:马晓峰被执行人:张可可,男性,1990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阜阳市睿华商贸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108号丝绸厂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0159790M。法定代表人:孙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222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4.2021年9月3日,本院约谈了委托代理人并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除扣划少量存款外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222执377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杰审判员 徐卫东审判员 左轩翥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杨迪书记员韩雨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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