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在连、张素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8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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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822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在连、张素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曹在连;张素平;轩某;曹某1;曹某2;庞晓垒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在连,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皖长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张素平,女,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皖长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轩某,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皖长丰县人,不识字,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曹某1,男,201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曹某2,女,201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曹某1、曹某2的法定代理人:轩某,系申请执行人曹某1、曹某2之母。以上五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王勤,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晓垒,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在连、张素平、轩某、曹某1、曹某2与被执行人庞晓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庞晓垒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庞晓垒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庞晓垒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查无房产及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到)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本院组织双方就该案纠纷进行协商,暂未能协商一致。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庞晓垒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庞晓垒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31215.8元、执行费9712元(已收取1000元),余款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在连,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皖长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张素平,女,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皖长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轩某,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皖长丰县人,不识字,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曹某1,男,201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曹某2,女,201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曹某1、曹某2的法定代理人:轩某,系申请执行人曹某1、曹某2之母。以上五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王勤,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晓垒,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在连、张素平、轩某、曹某1、曹某2与被执行人庞晓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庞晓垒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庞晓垒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庞晓垒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查无房产及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到)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本院组织双方就该案纠纷进行协商,暂未能协商一致。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庞晓垒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庞晓垒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31215.8元、执行费9712元(已收取1000元),余款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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