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与刘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川0626执6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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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26执68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俊与刘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俊;刘兵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26执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俊,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刘兵,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刘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兵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户籍地走访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严东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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