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与李实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民特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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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422号案件名称
李娜与李实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娜;李实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1民特1422号申请人李娜,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李实,男,193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李娜申请宣告李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娜述称,被申请人李实患精神分裂症四十余年,持有残疾证,该人目前意识不清、语言表达不正常、只认识近亲属、生活仅限基本自理。现李娜依法申请宣告李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李娜为李实的监护人。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李实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21](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实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查,被申请人李实离异无子女,其父母均已去世,李实与申请人李娜系叔侄关系。2016年12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确定李娜作为李实的监护人。现李娜表示本人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及固定住所、能够胜任监护人职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李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娜为李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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