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票市理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81执9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992号
  • 案件名称

    北票市理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北票市理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381执99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北票市理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0)辽138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票市理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已将案件本金126,000元、利息2,315.25元、案件诉讼费2,820元缴纳至北票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此款本院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本院以实际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院认为,(2020)辽138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票市理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