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玲与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1民初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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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91民初573号案件名称
周玲与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玲;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1民初573号原告:周玲,女,1989年8月26日生,满族,户籍地黑山县芳山镇四方台村1号,住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威尼斯水城中国油联。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8908260927。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丹丹,辽宁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盛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540749C。法定代表人:杨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涛,男,1995年3月21日生,住锦州市古塔区东二里46-10号,身份证号:210701199503219210,系该公司法务。被告:锦州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街52号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353559985P。法定代表人:李广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亚杰,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北山里9-9号,身份证号:210703197510013628。原告周玲与被告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山建筑公司)、锦州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61.50元,由原告周玲负担。审 判 长 张雪冬审 判 员 王利民人民陪审员 常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高小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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