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鑫伟、张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0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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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091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鑫伟、张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鑫伟;张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0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鑫伟,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张森,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孙鑫伟与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8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张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孙鑫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2091号,执行标的为427319.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共计505元,已扣划并返还申请人。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两辆,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到2023年3月24日。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505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红亮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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