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雷梦雄、易育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4312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431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雷梦雄、易育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雷梦雄;易育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4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梦雄,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易育红,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雷梦雄与被执行人易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梦雄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雷梦雄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通过司法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易育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分别于2021年8月7日、9月5日对被执行人易育红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易育红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房产、车辆信息、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发现其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易育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5120.67元,未受偿,还需继续执行的标的为95120.6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