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孜丽哈尔、被申请人:努尔波力努尔木哈买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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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388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孜丽哈尔、被申请人:努尔波力努尔木哈买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孜丽哈尔;被申请人:努尔波力努尔木哈买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388号申请人:孜丽哈尔,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努尔波力努尔木哈买提,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孜丽哈尔与被申请人努尔波力努尔木哈买提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孜丽哈尔申请对被申请人努尔波力努尔木哈买提在新疆布尔津县喀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努尔波力努尔木哈买提在新疆布尔津县喀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元,期限为三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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