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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上与袁和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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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62号
  • 案件名称

    王俊上与袁和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俊上;袁和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上,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和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俊上与被执行人袁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7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申请执行费95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袁和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俊上借款本金及利息7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王俊上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主张。同时,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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