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衡山、冯德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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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267号案件名称
肖衡山、冯德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肖衡山;冯德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267号原告:肖衡山,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冯德勇,男,苗族,1976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衡山诉被告冯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衡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衡山负担。审 判 员 欧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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