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伟东与马柱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21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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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2194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伟东与马柱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曹伟东;马柱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2194号之一 原告:曹伟东,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马柱祥,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曹伟东与被告马柱祥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8月3日,原告曹伟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伟东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庆祥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宸书 记 员 邹孔丽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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