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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伟东与马柱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21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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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21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曹伟东与马柱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曹伟东;马柱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2194号之一 原告:曹伟东,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马柱祥,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曹伟东与被告马柱祥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8月3日,原告曹伟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伟东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庆祥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宸书 记 员    邹孔丽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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