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花、李俊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民终3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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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民终3708号案件名称
李振花、李俊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振花;李俊立;勾桂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民终3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花,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立,男,汉族,1974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勾桂红,女,汉族,1968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国锋,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系被上诉人弟弟。上诉人李振花、李俊立因与被上诉人勾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7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花、李俊立2021年9月3日与勾桂红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故申请向法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振花、李俊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俊立、李振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俊立负担25元,李振花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宏阁审判员 李瑞增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段韶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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